温室气体核查服务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您好!
为了更好地为您服务,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确保核查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内容,本告知书就相关核查事项做出以下说明:
- 核查适用的规章及标准
我所实施温室气体核查业务所适用的标准、准则和相关政策包括《民用航空飞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办法》、CNAS-CC04《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CNAS-CC41《<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应用准则与指南》、FCCC-PD07《温室气体核查工作程序》,以及国家发布的与温室气体核查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法规、政策。
- 核查的申请材料
- 填写核查意向登记表,FCCC-SR-07-01《核查意向登记表》,并根据登记表的要求,明确核查范围,提交企业相关资质材料,如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所依据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划。如有不便应在委托核查前告知。
- 保证等级。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附件6 中3.1项要求,我所开展的核查活动,均达到合理保证等级。
- 核查工作注意事项
- 请指派至少1名工作人员作为本次核查工作的联络人,联络人将全程协助本次核查工作。
- 受理委托业务后,我所对客户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并确认初步报价。
- 我所将向客户提供核查组人员名单并征求意见,如果客户提出异议时,我所应考虑重新调整核查组成员。
- 核查前我所组织召开会议进行策略、风险分析,并形成核查计划与抽样计划告知客户,客户根据核查计划与核查组约定现场核查时间。
- 核查费用(暂定)
核查费用根据我所相关费用规定或通知执行。
- 核查工作流程

- 客户服务渠道
如您需要咨询核查服务申请,以及申诉、投诉或争议的事项,请通过以下渠道进行联系我中心:
- 热线电话(综合管理部)
核查申请咨询:028-64456026
申诉、投诉专线电话:028-64456026
自动传真:028-64456010
- 申请、申诉或投诉接收电子信箱
请您下载的FCCC-SR-07-01《核查意向登记表》、FCCC-SR-08-01《投诉登记表》,填写签字完成,连同附件后扫描成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地址:sdzx@fccc.org.cn
- 申请、申诉或投诉的普通邮寄
请您下载的FCCC-SR-07-01《核查意向登记表》、FCCC-SR-08-01《投诉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与相关附件材料共同寄到以下地址:
地 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腾飞路765号
邮 编:610200 电 话:028-64456026
收件人:中国民用航空总第二研究所 审定中心 219室 收
- 公正性声明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以下简称“我所”)将公正性作为温室气体核查的基本原则之一,提出“科学公正、规范管理、顾客价值”的质量方针,建立公正的组织结构,识别、分析并消除对公正性的影响,在核查活动中,贯彻公正性、保密性,提供科学、客观和公正的核查服务。
我所按照国家认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认可规范的要求,建立温室气体核查机构的管理体系。实行核查人员与报告审批人员、申诉和投诉处理人员分离的回避制度,以保证核查的公正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的运作。按照国际通行的方式开展核查工作,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发布的认证制度和认证规则,并接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认可机构的评审以及同行评审。
我所郑重承诺不开展与被核查对象相同的业务,不提供核查的咨询服务,不为利益相关方或对认证公正性构成威胁时提供审核和核查,不参与客户的设计、实施或保持温室气体管理体系的活动,不向获证客户提供不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服务。切实区分核查与非核查活动,不宣称、不建议或不暗示通过培训服务,会使核查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不接受客户或责任方的资助,保证不受任何可能干扰认证结果保密性、客观性、公正性因素的影响,在核查报价时不与任何咨询机构的活动关联。
我所的温室气体核查业务实行有偿核查服务,独立经济核算。经费来源是依靠向客户或责任方收取的核查费。不接受认证客户或责任方的任何形式的资助,以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我所为客户严格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并承诺任命的核查组长不对单一客户提供连续6年以上的核查服务。
- 其他须知
在核查工作时,我所需要调阅相关的记录,保证核查工作正常进行,被核查方应配合核查任务,如有不便,应提前告知。
本告知书自发布之日起有效,如有疑问,请联系:028-64456026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二研究所
2019年3月1日发布实施
核查意向登记表
-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单位 | | 法人代表 | |
所属行业 | | 经营范围 | |
单位地址: 是否需要对分公司进行核查: □是 □否 分公司地址: |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 |
委托方需要准备的文件(带*号为必需文件): □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监测计划* □排放报告 □内审文件及记录 □控制文件及记录 □外包控制程序 |
机队规模 □<100架 □100-150架 □150-200架 □>200架 |
航班规模 □<10万 □10-20万 □20-50万 □>50万 |
排放规模 □<100万吨 □100-200万吨 □200-500万吨 □>500万吨 |
吨公里规模 □<20万吨公里 □20-50万吨公里 □50-100万吨公里 □>100万吨公里 |
是否进行预核查 □是 □否 |
核查范围: - 飞机运营人各种飞机燃料燃烧计算所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大圆总周转量数据算得出的吨公里数据;
- 通过使用可持续航空燃料产生的减排量(包括飞机运营人的可持续航空燃料交易、调和等记录和合格审定证书等文件证明);若飞机运营人使用了可持续性燃料,则核查边界还应包括:
- 飞机运营人任何关于可持续航空燃料的内部程序,包括飞机运营人为确保所申报的可持续航空燃料满足我国可持续标准而实施的控制;
- 对特定飞机运营人关于重复申报的检查,超出此范围之外的任何发现均与核查声明无关,但仍应将其写入核查报告,供主管部门进一步审议;
- 是否具有充分的内部和外部资料,使申报的可持续航空燃料查有实据,如认为可持续航空燃料申报在可持续性或规模方面证据不当或者证据不足,应直接向燃料生产商索取更多信息,并在航空器运营人的协助下直接获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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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代表(签名): |
申诉、投诉登记表
编号:
申诉、投诉单位 | |
申诉、投诉代表姓名 | | 联系方式 | |
涉及报告号 | |
投诉内容 | |
备注 | |